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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河南省酒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酒业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入会条件
   (一)根据《河南省酒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凡从事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及酒精行业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本章程,通过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三)个人会员应在酒类生产、管理、经营、科研、技术等方面有专长或贡献,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企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申请书(会员登记表);
   (二)对符合条件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人(企业)缴纳当年会费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协会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法人更换,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地址变迁,电话号码、传真、邮箱、网址的更改,要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七条 协会服务
   (一)定期免费为会员提供本协会会刊及相关资料。
   (二)免费取得河南酒业网站会员资格、享受优惠服务。
   (三)为会员提供会展、培训和对外交流信息。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时,享受优先、优惠的待遇。
  第八条 定期召开有关会议。为了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九条 河南省酒业协会向本协会会员颁发“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并在会员单位中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不能按时参加本协会召开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取消其常务理事或理事资格,并在会员单位中进行通报,但保留一年会员资格。如两年不按时交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同时取消其所应享受的服务和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凡被取消资格的会员,自接到通知书二十日内,将会员证书退回本协会,并在会刊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费收取

  第十三条 根据《河南省酒业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河南省酒业的情况,制定河南省酒业协会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标准为:协会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协会各分会副会长单位交纳会费2000元;协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协会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元;个人会员暂不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缴纳会费以在协会任职最高职务为准。
  第十六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河南省酒业协会秘书处交纳本年度会费,也可一次缴清五年会费。由本协会出具会费发票。
  第十七条 会员如遇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可缓缴、减缴或免缴会费。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按时向会员单位免费寄发《酒刊》和其他信息资料,并在河南酒业网站优惠提供宣传网页,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予以优惠。
  第十九条 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保证会费的全部收入用于协会开展活动的必要开支,每年理事会上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捐 助

  第二十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对捐助数额较大者,将授予荣誉职务或给与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河南省酒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通过后于2006年开始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酒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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