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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改,酒业有话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6  浏览次数:820
核心提示:面对税改,酒业有话说 20年来酒税调整简述 1994年税制改革时,酒类的产品税分解为消费税和增值税,税负水平与税改前大致相当



  面对税改,酒业有话说

20年来酒税调整简述

 

 

1994年税制改革时,酒类的产品税分解为消费税和增值税,税负水平与税改前大致相当。20年来,国家对酒类税收政策做过多次调整:

1996年,实施对部份啤酒和白酒企业在过渡期内以税还贷的政策。

1997年,实施对部分露酒(配制酒)产品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998年,实施对白酒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2001年,国家对酒类消费税政策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此外还调整了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从量消费税分档计征。

2006年,实施对酒精产品取消出口退税的规定、对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的规定,颁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保全税基。

2011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该说,政府部门对酒税的调整其出发点和动机无疑都是好的,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也注重征求酒类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体现出追求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精神。

在各方共同努力和政府主导下,酒税也在朝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例如,2006年对白酒从价消费税率从25%和15%两档统一为20%的规定,既减轻了白酒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又如, 2008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使内资企业所得税从33%降为25%,减轻了白酒企业的负担。再如,2009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使酒类企业外购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在当期抵扣增值税款。还有,2011年对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调整也更精准的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合理性。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检验,酒税也有不完善之处亟待加以调整,以更加有利于实现国家的要求、百姓的期盼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消费税改革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消费税改革涉及三个重点问题。

消费税征收方式

目前消费税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实行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价内税的方式计征。这样既淡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别。在许多国家,消费税是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当然在现行国情下,于生产环节征收有利于保全税基和有效监管。因此,消费税课税环节后移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和企业、中央和地方、生产和流通的利益博弈,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酒业宜清醒认知。

消费税征收范围

目前,共对11类产品征缴消费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能力的提升和城镇化的提速,消费税的税目应该在总体上扩大、在局部上调整,做到有进有出,实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的目标。对一些三高(高污染、高耗能、高消费)产品应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一些已成为百姓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产品(如中低档的酒品、化妆品)应从消费税税目中删除。   

消费税征收水平

应纳消费税的11类产品其税负水平并非一致,部分产品的税率存在着该高不高或该低不低的问题。例如,几元钱一斤的瓶装白酒不但要交纳20%的从价税还要交纳0.5元的从量税,如此重的税负不改怎么行!

对酒类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

中低端酒品应免征消费税

日前,有商务部负责人指出:“2013年商务部监测的11种高端白酒销量下降7.2%,酒类总体销量增长1.9%。”在高端白酒销售下滑的情况下,白酒总销量不降反升,有力地说明了中低端白酒的市场在扩大,深刻地印证了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对中低端白酒的依存度日益提高。在消费升级、城镇化升温的形势下,中低端酒品已成为百姓生活的必需品不应该再征收消费税。    

减免白酒从量税

现行的白酒从量税,一不够公平,二不够合理。其“扶优限劣和增加税收”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从量税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针对正规企业的税款,不规范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并未遏制住,使税收流失并形成不平等竞争局面,制约了白酒骨干企业的发展。同时,其无论价格高低均按同一标准征收从量税的规定也有失公允。目前,白酒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差距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白酒采取一刀切的从量征税方法,不仅影响众多企业生产中低档白酒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需要指出,从量征税也不利于落实循环经济。因为光瓶白酒的包装最简单并且可以再利用,符合“减量化”原则,但从量税的征收造成低价格的光瓶酒纳税比率高而包装复杂的高价格酒纳税比率低,无助于抑制过度包装。因此,希望有关部门重视企业和行业多年来的强烈呼吁,对白酒从量税或免或减。

恢复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规定

2001年,酒类税收政策调整的又一内容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造成大中型企业重复纳税,有悖于公平税赋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不利于避免重复建设,不利于社会经济协作和企业集团化发展。这一规定既增加了大中型企业的负担,也没有真正起到抑制小酒厂的作用。因此,建议尽快恢复酿酒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还需要指出,恢复这一规定,也有利于实现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大企业监管小企业的局面,对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和稳定社会就业不无裨益。

减免酒精产品消费税并恢复出口退税

酒精产品在1984年以前缴纳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1984年至1993年缴纳产品税,税率为10%;1994年税制改革后,缴纳5%的从价消费税和总价约8%~9%的增值税。酒精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但因原料为粮食故进项税率为10%或13%,因此增值税率在8%~9%。鉴于酒精不是终极消费品,而是化工、轻工、军工、仪表、医药等行业的原材料,所以不宜征收消费税。特别是酒精行业目前效益差、负担重、出口受阻、三废治理和技术改造任务相当艰巨,亟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减免酒精产品消费税并恢复酒精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酒精行业最为迫切的要求。

面对消费税的改革,酒类企业不能坐等,酒类行业组织更应该审时度势有所作为。

当务之急是发挥主动性前瞻性,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集中全行业的力量与智慧,发出理性的呼声与诉求;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反映酒业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酒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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