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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6  浏览次数:91795
核心提示:河南省酒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酒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HenanProvinceAlcoholicInd

 

河南省酒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酒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Henan  Province  Alcohol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组建的,由河南省区域内酒类(含白酒、啤酒、葡萄酒、进口酒、果露酒、黄酒及酒精行业)生产企业、酒类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区域、跨部门和不分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办事机构是协会秘书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是经河南省编委认定的事业编制,编制数额为6人。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生产、流通市场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提高河南酒业整体实力,做大做强河南酒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企业支持下开展工作,上传下达,在协会成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既反映行业愿望与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和政策;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情况、愿望及诉求;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酒类行业规划,提出行业发展、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三)开展酒类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办好《河南酒业》会刊和《河南酒业网》网站,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开展酒类行业行检、行评、诊断、检验和鉴定等活动;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产品认证、名牌优质产品评价、中华老字号评价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酒类生产、流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同行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流通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六)沟通产销渠道。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糖酒食品展销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以会展经济促进行业发展;

(七)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八)参与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进行业务考核、竞赛、比武等;

(九)接受政府和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从事白酒、啤酒、进口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及酒精行业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本章程,通过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协会会员。

1、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行政许可的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

2、个人会员:长期以来在本行业工作,并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和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获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和行业内内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咨询和转让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向本协会取得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有义务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协会为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料(包括有偿转让引进技术和专利技术);

(六)为协会撰写各种报刊稿件和学术论文等;

(七)外事活动中保守机密、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方针、业务;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如制定《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凡担任分支机构的的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以上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协会的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按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素质,愿意为行业服务;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长(主任)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由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本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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