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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11  浏览次数:23345
核心提示: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酒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酒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顾问制。凡从事白酒、啤酒、进口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及酒精行业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本章程,通过申请并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行政许可的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正式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人代表为参加协会的正式代表。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我省酒类行业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行业,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热爱酒类行业的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协会理事会研究通过,正式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三)荣誉会员:凡对我省酒类行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长期从事本行业或本协会工作,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聘为荣誉会员。
   (四)顾问:凡对我省酒类行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成绩卓著,深孚众望的离退休领导、专家,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聘请为本协会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获得国家有关行政许可;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五)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会员管理部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派人实地考察申请企业,上报秘书处;

(三)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讨论;

(四)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牌匾;

(五)对申请入会的新会员,定期在协会举行宣誓仪式。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向本协会取得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有义务提供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协会为行业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料;

(六)有义务配合协会按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的数据统计工作;

(七)为协会撰写各种报刊稿件和学术论文等;

(八)外事活动中保守机密、维护本协会的利益;

(九)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只承担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义务;
        (十)及时向本协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的变化等情况;
       (十一) 会员单位需推荐一名工作人员与协会开展对接的义务。
         第六条 协会会员享受的相关服务
       (一)优先取得协会行业指导、信息提供、项目论证、申领生产流通许可证、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优先取得协会开具相关证明、反映会员诉求等服务;
    (二)协会可根据会员需求,提供协会团体标准制定,举办开展新闻发布会、专家鉴定会、封藏大典、营销策划、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厂商对接、产品收藏、新品开发、技术开发、风格研发、科研攻关、成果鉴定、文化旅游、人才推介、金融咨询、驻厂服务、境外推广等定制化服务;

(三)优先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协会、质量检验、新闻媒体等机构,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优先为会员提供法律维权服务,如:维护知识产权、仲裁、打假、不正当竞争等,开展行业自律,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纠纷、争议等问题;

(四)协会领导优先支持参加会员举办的专家品鉴会、新闻发布会、新品推介会、开业庆典、经销商大会、封坛纪念、免费形象代言、合作交流、进口酒推广会等活动;

(五)优先取得协会出版物《河南酒业》及和有关单位合办的书刊、报纸、新媒体的服务,并在协会网站、会刊、微信公众号上刊登会员企业重大活动信息,优先在社会媒体、行业媒体、新媒体上报道会员活动信息;
      (六)优先参加协会组织开展各种评选、行业评先、认定(如:国家级省级酒类诚信经营放心企业(店)、河南十大名酒、河南文化名酒、河南酒业“豫酒名片”、“豫酒(地方)名片”等)的服务;

(七)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参与的重大活动(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郑州国际糖酒食品交易会等全国重要行业展会)及会议(中国千商大会等)、国际研学考察、国际文化交流、国际合作、国际推广等;

(八)优先推荐会员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历史文化名酒、中国酒业协会科技进步奖、全国工人先锋号、中华老字号、河南中华老字号、河南五一劳动奖章、河南省技术能手、河南省工人先锋号、中原大工匠、质量奖等荣誉称号;

(九)为会员、司法机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提供会员产品价值评定、原酒窖池价值评估、真假酒鉴定、老酒鉴定等服务;
        (十)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家职业资格酿酒师、品酒师、侍酒师、酿造工等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及协会举办的其他专业培训,参加全省酒业职业技能竞赛;

(十一)会员其他的特殊要求,如企业上市、重大投融资法律评估、财税咨询、企业发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等专项咨询服务。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及颁发的牌匾。会员如果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报纸、会刊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内部通告、社会通告、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行为;

(二)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有重大食品安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

(四)有国家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行为;

(五)有严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个人会员有刑事处罚的行为;

(七)有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行为;

(八)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征信名单”有失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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