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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税改革进入攻坚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31  浏览次数:710
核心提示:酒税改革进入攻坚战 酒精消费税终于取消了。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酒税改革进入攻坚战

酒精消费税终于取消了。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取消酒精消费税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酒类企业、酒类行业协会和关心酒业的人士就不断呼吁对酒税进行调整,其中就包括取消酒精产品的消费税。今年2月18日,《华夏酒报》刊发了笔者的拙作——《面对税改,酒业有话说》,文中明确提出:“酒精产品在1984年以前缴纳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1984年至1993年缴纳产品税,税率为10%;1994年税制改革后,缴纳5%的从价消费税和总价约8%~9%的增值税。酒精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但因原料为粮食故进项税率为10%或13%,因此增值税率在8%~9%。鉴于酒精不是终极消费品,而是化工、轻工、军工、仪表、医药等行业的原材料,所以不宜征收消费税。特别是酒精行业目前效益差、负担重、出口受阻、三废治理和技术改造任务相当艰巨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亟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减免酒精产品消费税并恢复酒精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酒精行业最为迫切的要求。”

取消酒精消费税的意义

取消酒精产品的消费税,从行业的角度看,不但对酒精产业,而且对整个酒业都是利好。这种利好不仅表现在企业负担的减轻、活力的增强,而且对深化酒税的改革提供了方向,也给予我们很多深刻的启示。从一定意义上说,酒精消费税的取消拉开了酒税新一轮调整的序幕。

取消酒精产品的消费税,从改革的角度看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就必然要求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高端消费产品或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同时,适应生产和消费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从征税范围中剔除。通过实施“有增有减”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措施,进一步增强消费税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此次,以“一升(成品油税率上调)一停(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四取消”为内容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取消酒精产品的消费税,从税收的角度看符合“简税制、广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和公平合理精神。酒精并非终极消费品,其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对其征收消费税于税理不符;取消酒精产品的消费税,有利于减轻酒精企业的负担促进产业发展,而且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并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

酒税改革仍需深化

取消酒精消费税是酒税改革的新成果,但不是酒税改革的终止符,酒税的改革仍需要进一步深化。

从跨行业的共性角度看,此轮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是征收范围和征收水平的变化,并未涉及征收方式和征收环节的改革。消费税,顾名思义是有消费才有征税,所以它应该同增值税一样,以价外税的方式征收。

在许多国家,消费税就是在零售环节征缴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实行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价内税的方式计征。这样既淡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别。当然,在现行国情下,于生产环节征收有利于保全税基和有效监管。消费税虽属于中央税,但其对地方政府计算税基和税收分成仍具有重要意义,对以烟酒生产企业为缴税大户的地方而言更是如此。

因此,消费税课税环节后移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涉及到国家和企业、中央和地方、生产和流通的利益博弈,到底何时实行怎么实行尚需反复论证,但改革或早或迟总要进行。对此,酒业宜清醒认知。

从酒业自身的个性角度看,国家对酒业的消费税政策仍有继续调整的必要。对酒类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笔者认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第一,中低端酒品应免征消费税。

酒既是一种实物商品又是一种文化、风俗的情感符号,它已是广大百姓在日常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之物。商务部人士曾指出:“2013年商务部监测的11种高端白酒销量下降7.2%,酒类总体销量增长1.9%。”在高端白酒销售下滑的情况下,白酒总销量不降反升,有力地说明了中低端白酒的市场在扩大,深刻地印证了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对中低端白酒的依存度日益提高。

在消费升级、城镇化升温的形势下,中低端酒品已成为百姓生活的必需品,不应该再征收消费税。

第二,减免白酒从量税。

现行的白酒从量税,一不够公平,二不够合理。其“扶优限劣和增加税收”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从量税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针对正规企业的税款,不规范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并未遏制住,使税收流失并形成不平等竞争局面,制约了白酒骨干企业的发展。同时,其无论价格高低均按同一标准征收从量税的规定也有失公允。

目前,白酒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差距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白酒采取一刀切的从量征税方法,不仅影响众多企业生产中低档白酒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几元钱一斤的瓶装白酒不但要交纳20%的从价税还要交纳0.5元的从量税,如此重的税负不改怎么行!

还需要指出,对白酒从量征税也不利于落实循环经济。因为光瓶白酒的包装最简单并且可以再利用,符合“减量化”原则,但从量税的征收造成低价格的光瓶酒纳税比率高而包装复杂的高价格酒纳税比率低,无助于抑制过度包装。因此,希望有关部门重视企业和行业多年来的强烈呼吁,对白酒从量税或免或减。

第三,恢复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规定。

2001年,酒类税收政策调整的又一内容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造成大中型企业重复纳税,有悖于公平税赋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不利于避免重复建设,不利于社会经济协作和企业集团化发展。这一规定既增加了大中型企业的负担,也没有真正起到抑制小酒厂的作用。因此,建议尽快恢复酿酒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

还需要指出,恢复这一规定,也有利于实现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大企业监管小企业的局面,对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和稳定社会就业不无裨益。

客观讲,上述这些建议属于“老大难”的问题,希望国家对酒业消费税的调整要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既要保证税源也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既要加强征管也要合理合法地解决企业的困难引导酒业健康的发展。

应该说,政府部门对酒税的调整其出发点和动机无疑都是好的,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也注重征求酒类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体现出追求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精神。笔者对此也有切身的体会,在同财政部、国税局等人士的接触中深感他们很注重倾听酒企和酒业的意见。在各方共同努力和政府主导下,酒税也在朝更加合理的方向前行。

面对消费税的改革,酒业不能坐等。当务之急是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集中全行业的智慧,发出理性的呼声与诉求;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反映行业的意见与建议,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酒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当然,酒税的改革是双方面的。我们既要吁请政府减税减负,也要积极纳税为国家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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