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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9  浏览次数:669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并处相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6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015年,在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中,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山狼”酒进行监督抽检后,发现样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成分。2015年3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公司进行检查,并对该公司销售门市内存放的1764瓶“苗山狼”酒进行了扣押,再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苗山狼”酒中含有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等成分。按相关要求,该局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随后,叙永县公安局对白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

经查,2014年6月,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聘请张某酿制“苗山狼”酒。为达到该酒的壮阳效果,扩大销路,李某和张某明知西地那非是“伟哥”主要成分的情况下,通过网上联系贩卖西地那非的李某,多次购买西地那非酿制“苗山狼”酒。白某张某共酿制含有西地那非的“苗山狼”酒9余吨,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硫代艾地那非等那非类物质,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虽未参与酒的生产和销售,但明知白某是用于酿酒,几次将西地那非销售给白某,其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中国医药报  杨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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