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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谢幕五大原因,酒业流通孕育新变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6  浏览次数:22741
核心提示:2016年11月3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签署了《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部长令,共有十六个商务部的规章被废止。 2006年1月1

2016年11月3日,商务部部长高虎城签署了《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部长令,共有十六个商务部的规章被废止。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备受酒类行业关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也赫然在列。至此,实施了10年零11个月的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酒类流通行业的专门法规走向了“终结”。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有着怎样的背景,未来酒类流通趋势如何,酒类流通行业又面临怎样的新形势呢?

1、简政放权 酒类流通生变

经采访了解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谢幕,主要是有五大原因。

一、政府大部制改革

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根据大部制改革精神,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其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简政放权所需

随着改革的深化,政府确定简政放权原则,把该放的权力放出去能取消的尽量取消、尽可能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国务院发布《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确定2016年将取消50项以上行政审批事项,一大批法律法规将消失,《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只是其中之一。

三、组织调整带来市场脱节

据了解,大部制改革后各地并未整齐划一,而是采取分步推进。有的省份,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已经基本完成整合,人员已经统一集中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而有的省份,尚处于沟通协调阶段,机构整合和人员调整尚未完成。在此背景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执行上出现脱节,“以前都是工商、质监等部门管,现在这些部门的人都调到食药监局了。但是食药监局又没有整合好,执法力量有限,自然会造成影响”一位业界人士表示。在此背景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有利于整合速度的加快。

四、 随附单和溯源制度不理想

随附单和溯源制度作为《酒类流通行业》的核心,对规范酒类流通市场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和市场新现象的出现,随附单和溯源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在个别地区,也出现执行不理想的现象,这也是《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的原因之一。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未来存在变数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国家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也在不断调整。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酒类产品安全已经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监管。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对食品药品是否统一由一个部门监管,还有不同意见。一位四川食品药品业人士表示“不排除今后将食品药品分开监管的可能,因为药品的安全要求更高,可能需要更严格的监督管理。”在此背景下,运行已经10年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2、酒业流通孕育新变局

随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酒类流通行业管理的执法依据,从过去商务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其间有什么变化,作为市场主体的酒类经销商、酒类协会、职能管理部门又是如何看待这一变化,他们对酒类流通管理有何期望呢?

采访了多家经销商,普遍认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废止,利大于弊,有利于降低市场成本。

华龙酒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翟山认为,酒类流通行业改革是大势所趋。“以过去很重视的产品溯源为例,现在的正规酒企都采取了溯源措施,同时由于科技的发达,产品溯源的成本也降低了。华龙销售的产品全部都可以溯源,即使是几十元一箱的低端产品,一瓶酒增加的溯源成本也不会超过1毛钱,从这个角度讲,大企业因为商誉不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小企业造假要冒很大的风险。”翟山表示。

安徽亿发久连锁总经理马正伦表示,“酒类流通随附单因为手续比较繁琐,在现实中使用的不是很多。往往使用单位公章等就可以代替,取消以后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在安徽一些地方,酒类流通随附单过去就基本很少使用了。”

安徽徽佬大商贸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搞酒类随附单和溯源,主要是希望打击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现在很多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的酒类产品,往往不进入终端店面,而是通过网店、互联网、微商等方式销售,过去那种执法方式就落后了。”

针对酒类流通行业可能出现的新变局,翟山说出了很多经销商的愿望,“简政放权是大势所趋,市场的东西最好还是要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秘书长、中国酒业论坛创始人赵禹表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前,由于各省在执行随附单和溯源上政策不统一,造成了“部分酒类产品在区域之间流通困难和成本增高”。废止以后,由于食药监局在整合中也是“有快有慢”,各地推进的情况有差别。

市场有可能出现短暂脱节空白现象,应该引起关注。而个别地方酒协对酒类流通管理新旧法律规章过渡也提出了担心,由于“各地情况不平衡”,可能会出现“执法依据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等情况。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食品安全法》就成为酒类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但是光有法律还不够,没有具体的法律细则和实施办法,食药监局难以开展具体酒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四川一知名国家级白酒评委就表示,“现在长毛的老酒到处宣传,影响很坏,应该由哪个部门来监督处理?”可见,没有实施细则,监督管理也很难落地。(云酒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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