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总局​答复:关于饮料酒和年份酒在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9月1日起实施后是否可以继续销售?_河南酒业网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监管 » 政策法规 » 正文

总局​答复:关于饮料酒和年份酒在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9月1日起实施后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4-18  浏览次数:24669
核心提示:总局​答复:关于饮料酒和年份酒在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9月1日起实施后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公众咨询问题:有关《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咨询

领导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两个问题想请教:

一是到2023年9月1日GB 23350-2021标准实施后,市场上流通的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前的饮料酒产品,其监管标准是依据原标准GB 23350-2009还是新标准GB 23350-2021?二是因为酒的特殊属性,目前还有部分年份酒在市场上流通(比如80、90年代生产的),如产品不符合GB 23350-2021要求,在2023年9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销售。请领导指导解惑,谢谢!留言日期:2023-04-04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

因此,GB 23350-2021实施后,不符合GB 23350-2021要求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或进口。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3-04-11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