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
国家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 2013年11月1日 全国实施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流通信息、酒类商品保护、宣传、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5037 葡萄酒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T 15109 白酒工业术语
GB/T 17204 饮料酒分类
GB/T 27922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
GB/T 27925 商业企业品牌评价与企业文化建设指南
SB/T 10391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SB/T 1039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SB/T 10467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第39号令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8号令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酒类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
是指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有关酒类商品的分类,依照GB/T 17204的规定。
白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照GB/T 15109的规定;其他酒类商品的名称与定义,依照GB/T17204的规定。
酒类流通 alcohol circulation
是指酒类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流动过程,包括采购、储运、批发、零售、宣传以及服务等与此有关的系列活动。
随附单 bill for alcohol circulation
是指批发销售时由供应商开具的,用于记录该批次酒类商品的来源、去向、品名、数量等相关流通信息的流通单据。
随附单是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的要求,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统一印制。
基酒 crude spirits
亦称基础酒、原酒。是经发酵、蒸馏而得到,未经勾兑的酒。[GB/T 15109-2008,定义3.5.19]
地理标志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是指以酒类商品(或其关键成份)的来源地区名作为该酒类商品的特征标志。该酒类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原产地名称 appellation origin controll
是指标示酒类商品的产出地,并表示其与某种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
酒文化 liquor culture
是指酒在生产、销售、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总和,它既有酒自身的物质特征,也有品酒所形成的精神内涵和历史沿革,是制酒饮酒活动过程中由习惯、规则和心理积淀总和形成的特定文化形态。
经营条件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按SB/T 10391中的“4 经营技术条件”执行。
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的企业,应按SB/T 10392中的“4 经营条件”执行。
聘用或培养从事酒类经营、服务及管理的专业人才,对其岗位提出相应的职业化和规范化要求。
采购
酒类经营者应制定具备鉴别并控制酒类质量的采购流程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采购制度。
选择酒类商品供应商时,应索取并查验其与酒类商品相关的生产或经营资质,例如酒类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酒类经营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等。
采购酒类商品时,应索取并查验其随批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酒类商品流通随附单(含复印件,但啤酒除外)。对于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并查验进口酒类经营许可证,及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批次的证明文件。
除查验相关证明和单据外,还可以采取必要的品质检测检验措施,以防止购买假冒伪劣的酒类。不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经营者,可委托经国家认证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执行。
酒类商品采购过程中,应按本标准6.1和有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信息记录工作。
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酒类电子商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上要求。
包装与储运
酒类商品应适度包装,降低成本,减少资源消耗。
酒类商品包装应符合品质保证、食品卫生、运输安全、存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需要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应取得该酒类生产企业的授权,对其过程做相应的记录,并符合GB 7718和GB 23350的规定。
批量运输酒类商品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
鼓励酒类流通和生产企业建立或委托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以提高储运效率,避免被假冒。
销售
销售应符合国家生产规范并经检验合格,或经进口检验合格的酒类商品。
酒类商品批发时,应提供与酒类商品相关的生产或经营资质证明,以及酒类商品质量和流通的有关证明。与本标准4.2.2和4.2.3的要求对应。
酒类商品批发时,批发经营者应详细记录购买机构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厂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填入《酒类流通随附单》。
随附单应附随于酒类流通的批发过程,每批一单(啤酒除外),单货相符。
零售酒类商品时,应明码标实价。
通过互联网进行酒类商品零售的,应取得生产企业或供货商提供的授权经营证明,同时应当报知生产厂家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详细的商品及销售信息,保证商品物流及时、安全送抵客户处。
酒类商品的促销方式,如团购、打折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服务
售前服务
应提供酒类商品质量证明、防伪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应提供酒类商品的追溯查询服务,包括生产信息、流通信息、原产地信息、防伪信息等。
酒类商品包装上粘贴的标签应符合GB 2757、GB 10344、GB 7718和GB/T 17204的规定。销售进口酒类商品时,应按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酒类广告宣传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售中服务
酒类经营网点应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鼓励酒类经营者开展特色经营,培育酒类流通服务领域的知名品牌。
应在酒类零售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必要的警示标志。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诚信服务体系,公平交易,合理促销,正当竞争。
售后服务
应提供商品质量投诉、假冒伪劣举报等服务。
对运输过程中的损毁,应制定责任划分及赔偿、补偿办法。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商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
流通信息
登记与上报
酒类经营者应依法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已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酒类经营者应按酒类流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数据格式,及时上报酒类商品流通的各项数据。
酒类经营者发现流通过程中有供求和价格异常、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假酒中毒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查询服务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商品流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和管理酒类商品的流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本标准4.2.2、4.2.3、4.4.3规定的流通信息;
GB 7718要求标示的相关信息。
酒类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应能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查询功能,例如酒类商品的防伪查询、资质证明查询、信誉荣誉查询等。
酒类商品保护
专利保护
对于取得专利技术的酒类商品,鼓励企业积极自主创新,实行专利保护。
品牌保护
酒类商品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应准确使用各项认证标志、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
酒类商品的名称、包装、标签、商标、图案、符号等要素,应与其他品牌酒类具有显著区别性和排他性。
地理标志保护
酒类商品经营者可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申请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可在标签或包装上将原产地名称、已注册的地理标志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传递给消费者。
可以用货源标记来说明该酒类商品的产出地,但货源标记与该酒类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无关,不具备品牌保护功能。
鉴别与争议
酒类经营者和生产者应为消费者提供酒类商品的真假鉴别、品质鉴别等方法和知识。
对酒类商品的品质有争议时,可以申请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酒类商品真伪有争议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可征求被侵权商品生产企业的意见。
酒类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当以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者被侵权企业的原始检测报告为依据。
宣传
酒类广告
从事广告业务(包括设计、制作和传播)的机构,在接受酒类广告业务时,应查验委托方的相关资质,资质应符合4.1的要求。
酒类广告应符合《广告法》和《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鼓励酒类经营者做公益性广告。
酒文化
酒类经营者在传播酒文化时,应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酒类经营者利用酒文化进行酒类营销时,应本着客观、真实、合理的原则。
鼓励酒类生产或经营者发掘酒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酒类传统文化。
酒类健康知识
酒类经营活动中,应倡导理性消费、节制饮酒的观念,传递正确的饮酒健康知识。
酒类宣传中所传递的健康知识,应有科学依据,数据真实、准确,并有据可查。
监督与评价
经营行为监督
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酒类流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可依据GB/T 27922、GB/T 27925、SB/T 10467等有关标准对酒类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管理性评价
对酒类企业的售后服务评价,可参照GB/T 27922的规定执行。
对酒类企业的品牌评价,可参照GB/T 27925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