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废止。新规定强调了团体标准的监督,规定“社会团体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据《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废止。新规定强调了团体标准的监督,规定“社会团体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据《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