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液诉滨河集团商标侵权案最终胜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另被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春”“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五粮液与滨河集团间的商标权纠纷源于多年前,2010年,五粮液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上诉后,直到今年5月底,最高法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据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