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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4  浏览次数:1842
核心提示:打击傍名牌法律定方向 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卡丹到处有,狐狸漫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

  

 

打击“傍名牌” 法律定方向

——关于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卡丹”到处有,“狐狸”漫山走;“老爷”被偷车,“鳄鱼”全国游;“金利来”,愁!愁!愁! 

这首打油诗曾经风靡一时,它生动形象地描绘出了知名品牌被“傍”的无奈。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傍名牌”现象近年来备受关注。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此条款被认为是针对“傍名牌”的明确规定,为有效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这一难题确定了方向。

权利冲突导致“傍名牌”出现

“傍名牌“这个词语普遍被认为最早出现在1999年年底,发生在当时非常火爆的VCD产业,后来逐渐蔓延到服装、食品等各个行业。此后,“傍名牌”现象不断翻新,仿冒者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业越来越多,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傍名牌”现象成为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严峻问题。

“傍名牌”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由于两者均属商业标识权,但注册机关不同,且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相同汉字很可能由不同经营者分别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注册或者作为商标注册,甚至会有经营者恶意“傍名牌”,故意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注册或使用,误导公众。

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介绍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不协调,存在衔接上的空白,造成认定难、查处难,令“傍名牌”者有可乘之机。

国家有关部门对“傍名牌”现象十分关注,工商部门多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影响重大的“傍名牌”案件。201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击“傍名牌”专项执法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傍名牌”案件1.61万件,案值3.48亿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236件。

在广州市工商局2014年年初公布的“傍名牌”十大案例中,美赞臣、皮尔·卡丹、BURBERRY、松下等知名商标纷纷“中枪”。其中皮尔·卡丹假授权案非常典型——某公司在自营男装上使用“皮尔卡丹国际××公司授权”字样,两个月内售出商品货值12.5万元。经工商机关核查,该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空壳公司,从未对当事人的服装经营进行授权和监制。广州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法给权利人更有力保护

2012年12月24日,备受关注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对此,新华社报道的标题为《我国拟修法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新京报》的主标题为《“傍名牌”属于不正当竞争》。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自修正案草案初次提交审议,直到最后新法公布,都没有变化。

现行《商标法》没有关于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时如何解决的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利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行为愈演愈烈,在类似冲突案件中给予商标权利人充分的法律保护成为各界的共识。

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些注册商标市场知名度较高,非权利人擅自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时,就算没有突出使用,也会导致市场混淆、误导公众,但此情形又不属上述司法解释所称的行为。另外,将他人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同样会出现误导公众的危害后果,但又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上述两种情形,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实务中一般是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的,例如前面提到的皮尔·卡丹假授权案。基于上述现实情况,此次《商标法》修改,在第五十八条正式明确了这一点。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乔万里也指出,事实上,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广为应用,本次修法把司法解释的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意义重大。

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浩指出,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保护的对象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保护对象比较广泛,对商标权利人给予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具体适用需结合实际

但是,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哪一条款进行处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法制科的黄璞琳认为,在工商行政执法实务中,对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外,还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黄璞琳分析说,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使用,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产生误解的,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认定为“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转致《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查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除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之外的场合,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使用,足以让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产生误解的,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查处。

乔万里律师告诉记者,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经200多年,也不能完全杜绝和避免“傍名牌”这种现象。他认为应该在侵权成本上进行调节,让“傍名牌”行为无利可图,执法机关加大力度打击一批,市场优胜劣汰自我调节淘汰一批,消费者主动放弃一批。他说:“随着新《商标法》和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施行和广泛宣传,‘傍名牌’现象会减少,但不会一蹴而就,仍需执法机关积极监管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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