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酒标识不一 消费者起诉一赔十
日前,河南人宋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一家超市买了5箱葡萄酒。仅过了一天,昨天上午,他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超市返还购酒款600元并赔偿6000元。
宋某起诉称,2015年5月4日,他在苍南县万联超市一高加盟店处买了5箱30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计价600元。宋某当场支付了价款,超市工作人员也出具了销货凭证。之后,宋某发现葡萄酒箱体外包装食品添加剂一栏为焦亚硫酸钾,而箱内酒瓶瓶体上食品添加剂标明为微量二氧化硫,内外包装严重标识不符。宋某还发现瓶体标明的微量二氧化硫并没有标注具体含量。宋某认为所购买的葡萄酒外包装标识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误导欺诈消费者。因与超市交涉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月5日,宋某向苍南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苍南县万联超市一高加盟店向其返还款项600元,赔偿6000元。
经审查,法院认为宋某的起诉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当场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