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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食药监局抽检:5批次酒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08  浏览次数:2501
核心提示:新疆食药监局抽检:5批次酒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6月新疆自
 新疆食药监局抽检:5批次酒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6月新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酒类、水果制品、糕点、蜂产品、食用农产品等25大类805批次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品监督抽检项目合格的样品767批次,样品合格率95.3%,不合格样品38批次,样品不合格率4.7%。现将有关产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合格及不合格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针对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核查处置情况于2016年10月15日前公布。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本次抽检的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啤酒、其他蒸馏酒和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抽检依据是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5037—2006《葡萄酒》、GB 4927—2001《啤酒》、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T27588—2011《露酒》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铅等重金属,酒精度等理化指标,苯甲酸等食品添加剂等25个指标。共抽检酒类样品43批次,覆盖我区25家企业。其中:1.抽检其他蒸馏酒2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检出不合格的项目为酒精度。2.抽检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3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3批次,检出不合格的项目为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3.抽检白酒29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检出不合格的项目为酒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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