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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8  作者:shunzi  浏览次数:47346
核心提示:河南省酒业零售商联盟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本联盟定名为河南省酒业零售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第二条 性质:本联盟是

河南省酒业零售商联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本联盟定名为河南省酒业零售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本联盟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组建的,由河南省区域内酒类(含白酒、啤酒、葡萄酒、进口酒、果露酒、黄酒、其他酒等)零售商或以酒类零售为主的企业组建的不分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河南省酒业零售商联盟既不属于第三方组织,也不属于某一公司的组织,它是河南省酒业零售商自己的利益代表组织。

河南省酒业零售商联盟首先由酒业零售商自愿发起,由河南省酒业协会主管、由智业一方辅佐,使联盟具有服务性和公益性。联盟的办事机构为联盟理事会的秘书处。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反映酒业零售商联盟成员的诉求,维护联盟成员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规范酒业零售商企业市场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提高河南酒业零售商整体实力,做大做强河南酒业零售商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联盟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酒业协会

第五条 本联盟办公地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沈庄北路157号。

第二章 联盟的任务

第六条 本联盟在主管部门指导和联盟会员支持下开展工作,上传下达,在联盟成员和企业供需上下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既反映联盟成员愿望与要求,又接受酒协的委托,搞好行业引导,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联盟的工作目标:

(一)以组织化带动集约化,盘活激活零售商潜在资源,共享成本效益。

(二)以信誉化带动规范化,共塑酒类零售行业自律新形象,共享信用效益。

(三)以连锁化带动品牌化,共建酒类终端“联盟+连锁”统一平台,共享整合效益。

(四)联盟愿景:打造中原乃至中国酒业零售商联盟第一平台。

第八条 本联盟的任务:

(一)根据党和政府经济建设的精神结合行业特点,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和政策;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愿望及诉求;

(二)开展行业自律,积极引导酒业零售商遵纪守法经营;

(三)开展规模采购议价,沟通产销渠道,争取上游供货企业对联盟成员提供更大的价格优惠和政策支持,逐步实现部分商品的联购联销;

(四)开展消费公益,协调同行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联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让利促销和优惠消费活动;

(五)开展诚信经营,杜绝假货流入,规范流通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组织监督检查,分批分品再分店循序渐进地导入放心酒工程、诚信经营示范企业(店)创建工作等;

(六)开展物流服务,协调上游供货企业并逐步形成联盟自主导入配送到店的保真物流工程。

(七)开展售后服务,逐步实现联盟联网对消费者配送上门,并受理和协调顾客投诉;

(八)开展行业研讨,组织经营培训,提高零售商经营能力和整体素质。协助联盟成员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和新技术运用,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九)开展社会活动,适时投入公益事业;

(十)开展联盟成员的市场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发布,进行市场调研预测,为联盟成员的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一)组织联盟成员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国内外展销会、订货会,推广会,研讨会等,为联盟成员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促进联盟成员企业发展;

(十二)接受政府和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开展有益于本联盟成员发展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九条 本联盟实行单位会员制,凡在酒类流通领域内以零售为主业的经过工商合法注册登记的零售商和企业,承认本章程,通过申请并经联盟理事会审查批准的,可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已获得合法的酒类经营资格并在营业中;

(四)遵纪守法经营,无不良社会记录;

(五)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联盟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盟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非终身制,会员须通过联盟一年一度的年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获得本联盟采购优惠供货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联盟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有自愿权,退会有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联盟利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遵守入会承诺;

(五)有义务向本联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六)不泄露联盟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经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七条 本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联盟上设联盟主席团,下设理事会。联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对联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进行表决;

() 推选联盟主席团成员和推选联盟主席和副主席;

() 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

() 讨论和决定联盟的方针、任务及重大事宜;

() 决定终止事宜;

() 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贯彻联盟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联盟主席及主席团成员和提议罢免联盟主席及主席团成员;

(三)选举与罢免联盟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联盟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成员参加的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日常重要议题可在常务理事会上决定。本联盟发起人和担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常务理事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主席、副主席、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中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出任联盟主席团主席,发起人单位或经联盟推选的可成为副主席;联盟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推选应在发起人单位或经理事会推选中产生;

(四)以上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为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文化素质,愿意为行业服务;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主席、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业务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研究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联盟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经费来源:

(一)发起人单位资助;

(二)联盟会员、个人、厂家的资助;

(三)在联盟内开展活动、咨询或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其他在运营中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规定不收取会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以月报的形式向主管单位汇报财务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联盟成员公布。运营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及法律责任,由联盟发起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联盟会员大会通过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的解散或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及理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经在河南省酒业协会办理终止手续后即解散。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429日联盟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酒业协会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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